特岗教师计划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
1、“特岗教师计划”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范围
“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3、“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步骤
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订实施“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受援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的安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岗位的设置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在1个县(市)安排100个左右,1所学校安排3-5人。
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计划”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
4、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
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招聘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5.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6、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7、“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8、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9、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对重新择业的,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10、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11、各受援县(市)和学校,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